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公告
甬慈工商企监告字[ 2009 ]第2号
根据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四条规定,除依据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外,凡上年度12月31日前经本局登记注册,以及上级登记机关委托本局年检的各类内资企业,均应向本局提交年检材料,参加年检。截止6月30日,尚有部分企业未向本局提交年检材料(包括网上已制作提交年检报告书,但未向登记机关提交书式年检材料的),经责令限期补办年检,仍有少数企业未提交年检材料(未检企业名单附后)。现责令期限已届满,依据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现对上述企业再次催检,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局申报年检材料,补办年检,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。对逾期仍不提交年检材料的,本局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特此公告!
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
2009年 8月 6 日
附件:2008年度未参检企业催告名单.xls